← 返回专业观点

增值税法施行后跨境相关优惠政策衔接:国际货代免税、小规模1%征收率及差额扣除要点解读

2026年1月1日增值税法施行后,旧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步停止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衔接公告,明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延续至2027年底(须满足金融结算及发票条件),小规模纳税人1%征收率延续至2027年底,并对差额扣除凭证、简易计税选择等作出规定。本文从跨境企业视角梳理关键条款与自查要点。

2026年1月1日起增值税法正式施行,旧优惠政策同步停止执行。跨境企业最关心的三件事——国际货代免税、小规模1%征收率、差额扣除——在新公告中如何衔接?本文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1月30日发布的衔接公告,逐项梳理与跨境业务直接相关的条款。

一、总体衔接规则:旧优惠何时停止、新优惠何时生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该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公告明确:除本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这意味着,跨境企业此前依据旧文件享受的增值税优惠,如果未被本公告重新列入,则自2026年1月1日起不再适用。经营者需要逐项核对自身正在享受的优惠是否在新公告中得到延续,而不能默认旧政策自动延续。

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延续及条件

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第13款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该免税政策附有明确条件:

  • 结算要求:纳税人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 港澳台参照: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 发票要求: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1%征收率:延续至2027年底

公告第三条第(三)项第6款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对于年销售额未超过起征点的跨境小规模纳税人,公告第一条同时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来源文本未涉及1%征收率对出口退税或免税申报的具体影响。跨境企业若同时涉及出口退(免)税,应结合自身业务向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顾问确认具体申报口径,本文不作推断。

四、差额扣除:与跨境业务相关的要点

公告第四条规定了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若干情形。就跨境业务而言,国际货代免税条款本身已对收入与运费的金融结算作出要求;此外,公告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纳税人按照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

其中与跨境支付相关的凭证规则为: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公告来源文本中未单独列出专门针对国际货代业务的差额扣除条款(国际货代在第二条以全额免税方式处理),但从事跨境物流、旅游、劳务派遣等业务的纳税人,仍需关注第四条中旅游服务、劳务派遣等差额扣除规定是否适用于自身业务组合。

五、简易计税选择:跨境企业可能涉及的条款

公告第三条第(一)项列举了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项目,其中包括提供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等。从事跨境仓储和物流辅助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如符合列举范围,可关注是否选择简易计税。

公告同时规定,一般纳税人自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期限届满后,自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这意味着一旦做出选择,短期内不可逆,经营者应在决策前测算税负影响。

六、三步自查清单:判断自身适用情形

基于上述公告内容,跨境企业经营者可参考以下步骤进行初步自查(本清单为基于公告文本的梳理建议,不构成税务意见):

  • 第一步:确认身份与计税方式。判断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若为小规模纳税人,确认1%征收率(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是否适用于自身应税交易类型,注意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不适用该减按1%规定。
  • 第二步:核对国际货代免税条件。若从事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核实三项条件是否满足:(1)收入与运费均通过金融机构结算;(2)港澳台运输代理参照执行;(3)委托方索取发票时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确认该免税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第三步:排查旧政策停止执行的影响。公告第六条明确,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除本公告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个人销售住房公告外)同时停止执行。经营者应列出此前依据旧文件享受的全部优惠,逐项比对是否已被新公告延续;未延续的项目自2026年1月1日起需按一般规定纳税,并评估对成本、报价和合同的影响。

七、需要留意的不确定事项

本公告来源文本未涉及以下内容,跨境企业不应仅凭本文作出判断:(1)1%征收率与出口退(免)税申报之间的具体衔接操作;(2)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等特殊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是否另有规定;(3)2027年12月31日到期后相关政策是否进一步延续。上述事项有待后续官方文件或主管税务机关口径明确。

本文为基于公告原文的解读草稿,尚未经过人工专业审核,不构成税务、法律或经营建议。具体适用请以税务机关正式口径为准,必要时咨询持牌税务顾问。

如果您希望进一步讨论文中的财税问题,欢迎联系我们。

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