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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新政策:跨境电商企业退(免)税、免税与征税规则全解读

2026年1月1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新政策正式施行,废止财税〔2012〕39号等文件。本文从跨境电商企业经营者视角,系统梳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四大条件、视同出口情形、跨境服务退(免)税与免税判断标准、免抵退与免退税办法区分、36个月申报期限与收汇要求、视同内销征税红线,以及新旧政策衔接要点,帮助企业判断自身业务适用规则并规避合规风险。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1月30日发布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新政策,同时废止财税〔2012〕39号等文件。本文从跨境电商企业经营者视角,梳理退(免)税适用条件、免抵退与免退税办法区分、申报期限与收汇要求、免税与征税边界,以及新旧政策衔接要点。

新政策出台背景与核心定位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施行后的政策衔接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对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统称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作出规定。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同时废止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这意味着此前依据财税〔2012〕39号文操作的出口退税业务,自2026年1月1日起需按照本公告执行。

对跨境电商企业而言,公告在延续既有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将出口货物与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统一纳入

出口货物退(免)税:四个基本条件与视同出口情形

根据公告第一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除公告第六条(免税)和第七条(征税)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同时符合四个条件:(1)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2)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3)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4)按照规定收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企业需逐项对照自身业务是否满足。

除一般出口货物外,公告还列举了多类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明确

  • 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并销售给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 有关免税品企业统一采购进入其所属免税店销售的符合规定的货物(国家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及超出免税店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 销售给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 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 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以及对外援助资金类型为优惠贷款项目的货物等。

跨境销售服务与无形资产:退(免)税还是免税?

公告将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纳入退(免)税政策适用范围,但设定了明确的适用边界。向境外单位销售的

公告对

此外,国际运输服务(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也适用退(免)税政策。

不属于上述退(免)税范围的跨境服务,则可能适用免税政策。公告第六条列举了适用免税的跨境服务,包括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等。企业需根据自身业务类型判断适用退(免)税还是免税。

免抵退税与免退税:你的企业属于哪一类?

公告第二条将退(免)税办法分为免抵退税和免退税两种,核心区分标准在于企业是否具有生产能力。公告明确: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外贸企业是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

免抵退税办法适用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生产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者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其核心机制是: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免退税办法适用于:外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外购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其核心机制是: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对跨境电商企业而言,判断自身属于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直接决定适用哪种退税办法,进而影响退税计算方式和资金回流节奏。如果企业既有自产货物出口又有外购货物出口,需要分别适用不同办法。

申报期限与收汇要求:36个月红线与逾期后果

公告第九条对退(免)税申报期限作出了详细规定。以报关出口货物为例:纳税人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

如果纳税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36个月按自然天数计算。

逾期未申报的后果十分明确:出口货物未在36个月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未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未在36个月内申报免税的,同样视同向境内销售(特殊区域内货物等少数情形除外)。纳税人发生视同向境内销售情形的,应当于36个月期满次日按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设置了过渡条款: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发生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者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适用36个月期限未申报视同向境内销售征税的规定。

哪些出口业务会被视同内销征税?

公告第七条列举了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即不适用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需按内销缴纳增值税的情形。这些情形对跨境电商企业而言是重要的合规红线。

主要包括:出口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等特定例外);纳税人或者其供货企业自产、购进业务为虚假的;提供伪造、虚假的备案单证或者收汇材料的;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者内容不实的;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业务实质上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等。

此外,出口业务属于购进后直接出口,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普通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完税凭证等合法有效购进凭证之一的(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除外),也适用征税政策。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等被税务机关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发生的出口业务,同样适用征税政策。

对跨境电商企业而言,上述征税情形提示: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单证合规性、收汇合规性以及自营出口的实质参与度,是避免被视同内销征税的关键。企业应确保出口业务链条中各环节凭证真实、完整,避免

免税政策:哪些出口业务不退税也不征税?

公告第六条规定了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免税意味着出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这与退(免)税政策(既免出口环节税又退还进项税)存在本质区别,企业需根据自身业务判断适用哪一档。

适用免税的出口货物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古旧图书;软件产品(含海关商品编码前四位为

此外,纳税人放弃退(免)税选择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以及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凭证的出口业务,也适用免税政策。

消费税政策:与增值税联动适用

公告第八条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免税或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实行相应的消费税政策。具体而言: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对涉及应税消费品(如化妆品、酒类、成品油等)出口的跨境电商企业,消费税政策与增值税政策联动,企业需同时关注两税的适用规则。

废止财税〔2012〕39号文:对现有退税操作的实际影响

公告第十条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财税〔2012〕39号、财税〔2014〕98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同时废止。公告开篇即表明其目的是

对跨境电商企业而言,需要关注以下几个衔接要点:第一,2026年1月1日起发生的出口业务,统一适用本公告;第二,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发生的适用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适用36个月期限未申报视同向境内销售征税的规定;第三,纳税人应当办理退(免)税备案,在备案之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办理备案后可按规定适用退(免)税政策。

由于本公告是对增值税法施行后政策衔接的安排,其制度框架延续了此前出口退税的基本逻辑,但在具体操作细节上(如申报期限、收汇要求、视同内销征税的触发条件等)需要企业逐项对照落实。建议企业结合自身出口业务类型,梳理适用的退(免)税办法、申报期限和凭证要求,必要时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确保合规过渡。

经营者需要关注的几个实操要点

综合公告内容,跨境电商企业经营者在2026年新政策下需要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 确认自身属于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明确适用免抵退税还是免退税办法;
  • 逐项核对出口货物是否同时满足四个退(免)税条件(销售给境外、报关离境、会计做销售、按规定收汇);
  • 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判断是否属于
  • 严格把控申报期限:报关出口货物在次年4月30日前申报并收汇,逾期可在36个月内补报,超过36个月则视同内销征税;
  • 确保出口业务真实性,避免
  • 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
  •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出口业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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